來源:上海瑞和財務管理有限公司 作者:張海燕 日期:15-03-19, 03:42 PM
視同銷售,比較流行的一種解釋是:“在會計上不作為銷售核算,而在稅收上作為銷售,確認收入計繳稅金的商品或者勞務的轉移行為。”其實在正式的法規條文里,只有在《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里面出現過“視同銷售”字樣,但是并沒有對“視同銷售”進行嚴格定義,而是采取了“列舉”方式對其界定。本文僅對“將勞務、自產貨物用于捐贈或交際應酬”做一點淺顯的分析。
一、在實務中,餐飲企業因業務需要贈送消費卡給客戶,客戶可憑此卡在店內免費用餐,這類業務在會計和稅務上如何處理呢?
(一)會計上的處理
餐飲企業贈送消費卡行為,在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十一條規定,提供勞務交易的結果能夠可靠估計,是指同時滿足下列條件:(一)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二)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同時本準則第十四條規定,(二)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預計不能得到補償的,應當將已經發生的勞務成本計入當期損益,不確認提供勞務收入。
所以,餐飲企業贈送消費卡行為在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
相關會計分錄:
借:管理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主營業務成本---餐飲成本
但是,一般餐飲企業采用“倒擠”法核算成本,即原材料入庫時全部計入主營業務成本,在月末盤點時將庫存做“假退料”處理,同時沖回當月計入的主營業務成本。在這種成本核算方法下,用于對外招待用餐的成本是無法準確計算的。所以,在實務中很多餐飲企業直接結轉成本,不確認業務招待費。如果不確認業務招待費,在年度所得稅匯算清繳時,可能會造成稅前扣除額的增加。
(二) 營業稅的處理
餐飲企業贈送消費卡行為,不負有營業稅納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三條規定,條例第一條所稱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轉讓無形資產或者銷售不動產,是指有償提供條例規定的勞務、有償轉讓無形資產或者有償轉讓不動產所有權的行為(以下稱應稅行為)。前款所稱有償,是指取得貨幣、貨物或者其他經濟利益。《中華人民共和國營業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五條規定,納稅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視同發生應稅行為:一是單位或者個人將不動產或者土地使用權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二是單位或者個人自己新建(以下簡稱自建)建筑物后銷售,其所發生的自建行為;三是財政部、國家稅務總局規定的其他情形。
餐飲企業贈送消費卡行為不在營業稅規定的應稅行為之列,所以,此行為不需要征營業稅。
(三)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餐飲企業贈送消費卡行為,負有企業所得稅納稅義務。
《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所得稅法實施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企業發生非貨幣性資產交換,以及將貨物、財產、勞務用于捐贈、償債、贊助、集資、廣告、樣品、職工福利或者利潤分配等用途的,應當視同銷售貨物、轉讓財產或者提供勞務,但國務院、稅務主管部門另有規定的除外。
所以,餐飲企業贈送消費卡行為屬于捐贈行為,應該視同提供勞務,在所得稅申報時應該確認收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提供餐飲服務的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填列在“收入明細表”第15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收入”,同時服務成本填列在“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4行“貨物、財產、勞務視同銷售成本”。
二、如果是一家銷售貨物的企業將自產貨物送給客戶,在會計和稅務上又是作如何處理的呢?
(一)會計上的處理
企業將自產貨物送給客戶,在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
《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第四條規定,銷售商品收入同時滿足下列條件的,才能予以確認:(一)企業已將商品所有權上的主要風險和報酬轉移給購貨方;(二)企業既沒有保留通常與所有權相聯系的繼續管理權,也沒有對已售出的商品實施有效控制;(三)收入的金額能夠可靠地計量;(四)相關的經濟利益很可能流入企業;(五)相關的已發生或將發生的成本能夠可靠地計量。
根據上述準則規定,企業將自產貨物送給客戶,不滿足上述條件(四),故在會計上不確認銷售收入。
(二) 增值稅的處理
《中華人民共和國增值稅暫行條例實施細則》第四條規定,單位或者個體工商戶的下列行為,視同銷售貨物:…...(八)將自產、委托加工或者購進的貨物無償贈送其他單位或者個人。……
根據上述條文規定,企業將自產貨物送給客戶,應該視同銷售貨物,申報繳納增值稅。
相關會計分錄如下:
借:管理費用\銷售費用-業務招待費
貸:庫存商品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三) 企業所得稅的處理
國稅函【2008】828號文第二條規定,企業將資產移送他人的下列情形,因資產所有權屬已發生改變而不屬于內部處置資產,應按規定視同銷售確定收入:……(二)用于交際應酬……同時該文件第三條規定,企業發生本通知第二條規定情形時,屬于企業自制的資產,應按企業同類資產同期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屬于外購的資產,可按購入時的價格確定銷售收入。
根據上述規定,企業將自產貨物送給客戶,應該視同銷售確定收入。在年度企業所得稅匯算清繳時,按照貨物對外銷售價格確定銷售收入,填列在“收入明細表”第15行,同時結轉銷售成本,填列在“成本費用明細表”第14行。